大力规范慈善活动 促进慈善事业有序发展
慈善事业是一种有助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补充。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行与发展慈善业的国家,但是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晚。虽然经过长期发展有了进步,但是总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政府过多干预;慈善组织运行“商业模式”;慈善项目的运行由血缘、裙带关系把持;慈善腐败现象频频被揭露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阻碍慈善事业自身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引起了公众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管理质疑,从而恶化社会人际关系,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动荡。
(中政申论批改中心老师评语:“破坏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动荡”这一内容存在为突出问题的严重性而主观放大,社会秩序问题主要反映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慈善事业发展好不好并无直接关联,结合材料中的“中国人并不缺乏道德的勇气、爱心的力量,缺乏的是一种善行生长和挺立的环境”,指出慈善事业的管理受到质疑会恶化我国善行的成长环境,使爱心泯灭,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大力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有序发展势在必行。
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政府垄断性是其最大阻碍;二是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专项法律法规不健全,《慈善法》缺位;三是慈善机构管理、运行及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作为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事关民生,更关系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因此,须尽快着手慈善行业的改革,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打破慈善行业政府垄断。
(中政申论批改中心老师评语:慈善机构不是商业垄断企业,它不具有商业特性,所以“引入竞争机制”是不当的,只有在商业领域才存在竞争。这里主要从明晰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强调慈善事业发展起来必须依靠民间自发的力量,而非迫于政府的行政压力,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引导)正确区分政府公共治理的责任和慈善的功能,放宽行业准入,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慈善事业,有效调动全社会的行善激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制定《慈善法》,建立健全慈善行业有关的法规规定。制定《慈善法》;规范慈善组织,完善关于慈善事业运行的政策规范、运行、监督机制以及机构构成;健全配套的可操作政策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贪污腐败、裙带关系以及运行商业模式的慈善组织建立严惩制度以及行业退出制度。
第三,加快推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以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纲要(2011-2015年)》为指导,建立信息发布平台,慈善组织定期公布资金引入与流动;建立捐赠物使用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允许民众查询慈善资金流向,接受民众质疑,有利于实现慈善组织更加规范的管理运作,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
第四,建立监督机制,完善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客观评估慈善组织社会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核对信息真实性,促进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中政申论批改中心老师评语: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监督,所以建议将分论点三和分论点四的内容加以整合,以增强行文的逻辑性与层次性)
发展慈善事业是我国建设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三位一体改革,落实科学发观,坚持以人为本,从多方面入手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有序发展,期待慈善事业落到实处,惠及民众,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政申论在线批改中心老师简评:本篇文章围绕“大力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这个中心论点展开了论述,契合题目所给出的主题。再看考生的具体行文虽然存在部分理解上以及层次上的问题,但是行文总体一脉相承、主次突出,且能恰当的融入行文中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以强化行文的论证力度,这些方面是值得肯定的,是一篇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的优秀申论范文。